1法律解答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但该法并没有规定企业重整应符合何种规定或条件。依据通说,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据此归纳企业进行重整的条件主要是:
(一)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
(二)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
(三)经债权人同意。
(四)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企业或企业的出资人申请后作出重整裁定,而后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有关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和人民法院批准。因此,从法院审查破产重整的角度看,“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乃是法院判断企业应否重整的前提条件。
进一步分析这一重整条件可以发现,“企业无力偿债”是一个确定的现存事实状态,即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而“有复苏希望”,则是事物发展的可能性。对可能性的判断更多地受主观认识的影响,判断难度大,判断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可能性要全面地、动态地进行考量。“债务企业是否有拯救希望,本身是一项市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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