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首先,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仅限于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
该条中,“转让权利”的主语是“债权人”,因此,“通知债务人”的主语也应当是“债权人”。由此来看,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只限定在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不应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通知”义务的特殊情况来理解。
其次,“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受让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地位是确定的。未经债权人通知,只是导致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其受让的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相应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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