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采行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仅发生债的效力,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设立担保物权的效力;一旦登记或交付,担保物权的设立不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权利人亦可以之对抗第三人。如此,在公示生效主义之下,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之间并无区分,担保物权一旦设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要相应的公示手续尚未完成,根本不存在所谓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即为典型示例。在“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原则”之下,是否登记或者交付,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生效,担保物权的设立在当事人之间已生效力,但未经登记或交付,当事人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此所谓公示对抗主义。以动产抵押权为例,依据《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权即设立,物权变动的结果已然因合同的生效而发生,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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