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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先期违约接受方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2022-03-2214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接受方的权利义务
1、接受方的权利
(1)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即享有合同解除权。
(2)损害赔偿请示权。
无论对方明示先期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无论接受方是否解除合同,只要有明示先期违约存在,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接受了明示先期违约,因此接受方有权不再为合同履行作准备。
2、接受方的义务
(1)意思表示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若愿意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有义务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以使对方知道其决定。
(2)对明示先期违约的承认必须是完全的和明确的。
一方当事人不可以承认对合同中的一个条款的明示先期违约,而合同其他条款依然有效。
(3)减轻损失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接受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他必须采取及时的、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如停止制造货物,停止运输货物、转卖货物,补进货物等等以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没有采取上述措施从而导致损失扩大,对增加的损失部分,明示先期违约方可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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