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追缴欠税中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这项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已经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依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无异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于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有以下欠税情形之一:第一,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第二,已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税款;第三,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税款;第四,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第五,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税款;第六,有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2、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从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角度来看,这项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对于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债权,税务机关不能行使代位权。
(2)税务机关只能对非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主要对欠税人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3)欠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合法的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债权是否到期主要可按以下标准来判断:
(1)欠税人与次债务人对相关债权约定履行期的,则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时,相关债权到期。
(2)欠税人与次债务人对相关债权的履行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3)欠税人对次债务人的相关债权虽未到期,但次债务人已进入破产宣告的,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此时应将欠税人未到期的相关债权视为已到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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