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进行代位权诉讼注意以下问题:
1、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及合并审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关系。
2、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次债务人的立案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当两个诉讼同时存在的时候,代位权诉讼必须以债务人的给付之诉为依据。因此,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如果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而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则法院同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就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
3、诉讼中第三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财产保全。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5、诉讼费。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拨付。
6、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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