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债务人表示同意,债权人不能与次债务人进行和解。
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和解,更能提高诉讼效益,也无损于债务人的债权利益。具体的限制条件如下:
1、债权人的代位权合法成立。一方面,债权人的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外,债务人应知悉债权人已提起代位权诉讼并没有异议,或者其异议不成立。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债权人取得了处分债务人实体权利的资格,并避免在和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才发现债权人没有代位权的情况出现。
2、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和解,双方协商处分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能影响债务人就超过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另外追诉次债务人。
3、债权人放弃的权利,不能就该部分权利再向债务人提出主张。即债权人代位处分放弃债务人的债权,在效果上等同于放弃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