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与否。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若不于其时行使,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可能,如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消灭,受偿权将因逾期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所谓能行使,是指客观上债务人有能力行使权利。如其不能行使权利,例如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其权利应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债权即不得代位。但债务人为未成年人或被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债权人不妨代位行使其权利,且无须往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以履行迟延作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足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判断是否有保全的必要,一般是以债务人有无资力为标准,如果债务人资力雄厚,即使逾期不履行债务,并且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但其财产仍足以充分清偿其债务,并未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则不得行使代位权,而只能诉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