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
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
构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没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亦即缺乏损害赔偿之债的要件,尚未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具备此要件。
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
这是损益相抵的必备要件。如果受害人未因受损害而受有利益,则无适用损益相抵的余地。此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为应减少的财产未损失。应当扣减的利益包括: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实物赔偿新旧相抵的利益,原应支出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免支出的费用,原无法获得因损害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将来的多次赔偿给付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给付的中间利息。
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问的因果关系
在具体判断因果关系的构成时,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直接结果的利益,成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间接结果,彼此之间或者与直接结果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均为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认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为损害与利益无适当关系,因此不得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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