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有权得到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工资或补偿规定的,1、《劳动合同法》第85条做了专门制裁性规定。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于劳动者来说,敢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政府劳动局)投诉或者反映是至关重要的。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立案查处,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根据1、《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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