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他人作担保,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借人明知担保人不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却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其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该担保关系依法不应保护。故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对其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