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的种类有两种: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何种内容的保证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因为只有非专属性的债务,才可由他人代为履行。所以,当事人仅能对非专属性的主债务,约定保证人负履行责任。对于具有专属性的主债务,即使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有保证人负代为履行责任的约定,该约定也应为无效。当然该约定无效并非保证合同无效,只是关于保证责任内容的约定无效,保证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能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却要承担主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