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以下方式自行解散:
1.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这项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由时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二是,公司的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法定事项,一旦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解散。
2.股东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解散事项作出决议。有限公司解散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必须经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不受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约束,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前,根据股东的意愿决议解散公司,也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事先约定的解散事由。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的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一个公司分立为若干新公司的,原有的公司解散。公司无论合并或分立,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