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在业主的角度来说应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安全和用尽可能合理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各项工作的意见。
2、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力求与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时, 监理工程师也必须坚持原则,并耐心地进行政策与法规的宣传,采取沟通、说服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和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
3、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签署文件后再实施,否则监理工程师将失去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监理工程师要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这是沟通的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