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在建筑市场上的工程承包运作分为两大过程:一是对业主的招标作出反应,也就是投标,这是获得合同的过程;二是中标及签订合同后在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的施工过程,这是履行合同的过程。但对于业主而言,这两个过程却可能不是同一个管理服务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同一个工程上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的服务,监理企业应当主动介入施工招标过程。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和合同管理经验,也需要依据合同进行工程监理,而监理工程师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合同争议,只有他们才能真正协助业主签订一份好的合同。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应当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业主应给予费用补偿。当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时,监理工程师要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决定索赔是否成立,并且决定索赔额是多少。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常常对本应索赔的事件要求作一般签证处理,这时有相当一些监理工程师只是签字“情况属实”,没有依据合同判断是否属于承包商的合同责任或风险,也没有对业主应当给予多少补偿给出明确意见。这种情况的发生,正是业主不满意监理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监理必须提高合同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监理操作的地方。
因此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有效提升合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