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授权。目前的民用建筑监理合同,多数均无安全管理方面的业主授权与委托,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监理工作的范围多数局限在对质量的监督上,充其量够得上业主期望达到的监工,但未能达到行使管理的程度,而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实力、管理和规章制度等内部诸多事项。业主自然清楚监理所真正能够拥有的权限是有限的,不予授权和委托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
2、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渠道。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数莫过于人、机、料、法、环;而实际操作的人为因素是目前事故不断的最大根源。监理能管得住施工企业的管理层,但管不住具体操作者。因为施工企业本身处在管理层与基层的断档。管理渠道不畅,甚至有些企业在施工现场连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管理人员又不懂行,使施工处在随心所欲的自行掌握之中,担当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寸步都不敢离岗,而且无偿担当着施工员的职责。监理人数有限,无力去履行真正的管理,更不论安全管理。
3、监理有限的服务报酬。这些报酬尚不能满足企业的资产积累和发展基金的储备,更无法购置安全方面的设备与器械。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责任的承受是需要经济作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