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房产抵押就是房屋抵押人对其所有的房屋或第三人房屋设定抵押权,由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