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2)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3)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