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其主要构成为:
1、企业自有的财产。
(1)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3)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
(1)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
(2)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
(3)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
(4)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
(5)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
(6)其他财产权利。
(二)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或转让所得。
5、继续营业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