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二)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三)介绍未持有《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者就业;(四)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五)其他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