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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工会组主席、副主席的担任人员有什么要求?

2024-01-28199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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