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入矿的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井下工人不得少于七十二小时,露天矿工人不得少于四十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期间发给生活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二十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