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 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质权实现;(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