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自登记时设立,质权设立并不以通知次债务人为生效要件。质押事实不通知债务人的,不对次债务人产生效力。如质押事实不通知次债务人,则不能防止次债务人因不知情偿还债务而导致应收账款消灭,或者实行抵销权而全部或部分地消灭应收账款。是否通知次债务人由当事人自由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