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质权虽然因未办理质押登记而未设立,但双方之间的质权设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之间成立质押合同关系。质押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出质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其未申请设立登记,导致质权人最终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质权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