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期间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灵活上班的,可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第5条处理。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参照本解答第7条处理。
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其中;停工停产期间计算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结束的次日起至企业复工或劳动者返岗前一日止。但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在2020年春节假期之前已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停工停产的,其停工停产起始日期为宣布停工停产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