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问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或对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二)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而拒不实行的;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而拒不召开的;应当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而拒不执行的,或者违法作出与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定的。
(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反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