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问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召开,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兼并、破产、拍卖、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奖惩办法、经济责任制考核、工资奖金分配、劳动保护、职工下岗和再就业以及经济性裁员等重要规章制度或方案;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并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对企业内部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听取和审议企业招待费用、出国费用、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的报告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
(六)评议和监督企业领导人,每年评议一次,评议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七)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听取其述职报告,审议其提请的重要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