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及其查询方式;(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姓名、照片、从业编号、职务,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房屋交易业务流程;(四)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政策、方式和时间;(五)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六)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七)客服电话、政府投诉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