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