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适,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职工的婚姻状况并非从事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也非企业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属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事项。用人单位在录用和使用人员过程中,不应对已婚和未婚实行差别对待,应保证所有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因此婚姻状况不得作为录取标准,也不能构成辞退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