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约定条款,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解除的劳动合同);
(三)经济补偿金;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生效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履行;
(九)其他约定(兜底条款)。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包括背景部分介绍,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申明等,同时还需注明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