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说改编电视剧主要涉及改编权
由小说改编成的电视剧,主要涉及的著作权是改编权。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的权利,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是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二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二、小说改编电视剧容易侵犯署名权
剧本和之后摄制的影视剧不仅需要为编剧署名,还需要为小说原作者署名,否则就侵犯了相关方的署名权,可能要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署名权包括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指示权。
三、摄制影视剧要先取得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电视剧被归类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摄制影视剧必须要取得摄制权的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摄制影视剧的时候不仅要取得编剧就剧本关于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还需要同时取得小说原著著作权人就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只有同时取得了这两部分著作权之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利用剧本摄制影视剧才是妥当的。
四、网络传播需要取得授权
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编剧如果只授权了制片方享有摄制权,而没有授权制片方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将来制片方如果需要授权视频网站使用影视剧,就会遇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问题。
五、注意避免侵犯小说原著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也就是说,根据小说改编剧本,不得将小说原著由悲剧改成喜剧,将好人改成坏人,除非取得小说原作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