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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市哪些产品是需要经过改正后才能生产、销售的

2024-01-2012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改正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
(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
(二)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者成分、含量等而未用中文标明的,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而未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没有中文警示说明的;
(六)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不符合相应要求,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未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的;
(七)使用性能存在瑕疵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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