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二)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三)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监测点位和采样平台。(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