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员、保安等人员,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幼儿园人员配备标准;(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