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招牌设置导则,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联系方式,不得利用招牌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等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筹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三)不得在建筑物屋顶设置;
(四)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
(五)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户外招牌的,二楼以上商业性建筑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