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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2024-01-19140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将维修项目及其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本市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及时、真实、有效;
(三)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修理费,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并将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
(四)对机动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
(五)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车辆;
(六)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向托修方出具由出厂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七)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并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八)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无偿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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