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服务设施齐全,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三)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
(四)在车辆指定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悬挂标志牌,放置服务监督卡片并张贴票价表;
(五)按照规定执行本市的班线客运统一售票制度,不得擅自在客运场站外组织客源;
(六)班线客运在许可的线路、场站内,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七)包车客运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不得承运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不得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八)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