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四)输、变电设施;(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重要军事设施;(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