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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北京市的哪些地方售卖烟花爆竹

2024-01-19190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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