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 (二)建立符合规定的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 (三)保存动物诊疗病历、处方、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至少3年; (四)执行有关防止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或者扩散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按照规定对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六)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