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一)有从事业务所要求的注册资本、固定场所、设备设施;(二)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