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下列计量器具:(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二)计量性能不合格的;(三)无检定合格印、证标志的;(四)伪造、冒用检定合格印、证标志的;(五)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六)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计量器具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说明的;(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经营的其他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