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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的单位不得经营哪些计量器具

2022-01-22130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二)计量性能不合格的;
(三)无检定合格印、证标志的;
(四)伪造、冒用检定合格印、证标志的;
(五)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
(六)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
(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计量器具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说明的;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经营的其他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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