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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的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在经营中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2022-01-20138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商位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自产自销农民应当公示承诺书和农产品相关生产信息;
(二)向举办者提供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配合举办者按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等;
(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人员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穿戴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衣、帽、口罩,并持有有效健康证;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设置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检定封签(印)或者防作弊装置;
(五)实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有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缺斤少两等行为,水产等食品捆扎物的重量、材料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执行;
(六)销售物品陈列整齐有序,不得有违规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流动经营等行为;
(七)安全用电,电器产品的安装及线路、管路的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及时清理商位内的积水、废弃物和易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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