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服务管理义务:
(一)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商位租赁协议,就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制定场内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价格公示、诚信经营、信用评价、治安保卫等经营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能力的食品安全、治安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人员;
(三)督促经营者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
(四)按商位划定的要求设置交易区,分区标志清晰,制止违规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流动经营等行为;
(五)查验并留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证照信息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的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等;
(六)为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督促经营人员穿戴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有效健康证等;
(七)统一提供或者督促经营者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设置符合数量和称重范围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并负责保管、维护或者监督检查;
(八)按照规定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九)承担场内市容秩序管理责任,依法规范管理菜市场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十)承担菜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在固定地点配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及时清扫场地、清除地面积水,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及责任区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劝阻、制止经营者和消费者场内乱扔垃圾和杂物、乱倒污水等行为;
(十一)承担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维护、疏通场内排水管道,清淘雨污水窨井以及预处理设施,保障排水设施通畅、污水达标排放;
(十二)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指定工作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市场环境病媒生物密度,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