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对场地、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场地、场所选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交通、消防、环境保护、日照时间等要求,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与污染源、危险源等保持安全距离;(三)幼儿园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室内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