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市场经营服务、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诚信经营、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管理制度;
(二)与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明确市场管理、物业服务、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纠纷处理等事项;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查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对自产区农民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四)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和市场摊位;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按照标准配置通风、采光、安全、给排水、供电、卫生、停车等基本设施、器材,设置相关标识,并做好维护维修工作,保持其完好有效;
(七)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持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八)在农贸市场出入口以及经营区域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有关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十日;
(九)落实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制,依法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引导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入驻;
(十)设立消费维权联络站,配备合格的公平秤,为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提供便利,协助、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调查调解消费者投诉;
(十一)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无超摊(店)范围经营、无车辆乱停,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场,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制止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