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按照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提供供水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省有关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维护;
(二)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和二十四小时服务热线,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决或者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告知理由;
(三)及时办理开户、更名、增加用水容量、改变用水性质、改变水表安装位置、非居民用户中止用水或者恢复用水等用户申请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