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应当采取下列生态修复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并采取治理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污染;
(二)对植被破坏后裸露的山体、岩坑等,进行生态复绿;
(三)对已经塌陷的采空区,进行回填、复垦等;
(四)对尾矿库采取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等;闭库和销库后,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或者生态复绿;
(五)对矿区及其周边采取修建挡土墙、截水沟、集水池、沉砂池和其他废水处理措施等,减少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矿区生产和生活污水经分别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其他生态修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