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处置能力应当大于一百吨/日;
(二)处置场(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五名具有国家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餐厨垃圾处置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完善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具有餐厨垃圾处置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残余物达标处置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